早前我写的一份马克思理论课的论文,作业来的,现在回看一下,发现挺5毛的。
摘要:本文探讨的话题是社会性群体性事件。近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很多群体性事件,原因在于中国的法治不完善所致。同时这些事件的发生与社会矛盾的激发有所关系。本文运用马克思哲学原理,去简略地解释这些社会现象,并且提出建议。
近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
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,已经走过了将近60个春秋了。在60年里,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。如制定了1954年宪法,落实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,实现了人民民主专政。虽然中国的法制和法治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受严重的破坏,但是在破除四人帮反革命集团以后,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来,我国的法制和法治建设取得重大的成就,制定了1982年的宪法,并通过几次的重大修订,完善了现行宪法;审核通过了新的刑法和民法;制定了一系列的程序法,完善了司法立法和行政制度;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,保证了社会的日常秩序。
但是在法制日益完善的今日,社会性群体性事件却是越来越多,人民对于司法越发的不信任。就如最近的70码事件和邓玉娇事件。本来简简单单的刑事案件,却演变成一件件反应激烈的社会性事件。到了此时,政府官员才迟迟出马,责成相关人员秉公办理。如此一来,民众已经对政府的做法不信任了。即使后来的决策如何合理有效,但总会引起较大的争议。既然不能取信于民,那么政府又如何实行法治呢?如此循环,必然会引起更多的不稳定。
以下是摘自网上对70码事件的相关报道:
5月7日,杭州市市区一辆红色三菱跑车因超速超过50%行驶将一位路人撞死,并把路人撞开30多米元,被撞者当场死亡。而肇事者当时满不在乎的样子。据悉,死者是浙江大学玉泉校区学生,06毕业后在一家通信公司工作。据悉,肇事者于去年12月在杭州市区曾飙车被交警拦下。肇事者为杭州当地一富家子弟。警方初步测定,肇事车速为时速70码。
原文地址(来源于网易):http://news.163.com/09/0508/07/58PCAKQI00011229.html
以下是摘自网上对邓玉娇事件的相关报道
2009年5月10日20时许,邓贵大、黄德智酒后陪他人到野三关镇“雄风”宾馆休闲中心“梦幻城”消
费。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,见邓玉娇正在洗衣,黄误认为邓是水疗区服务员,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,邓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,双方为此发生
口角,邓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。黄认为邓态度不好,尾随其进入休息室并继续与之争吵。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房,亦与邓玉娇争吵。邓贵大称自己有
钱,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,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、肩部搧击。邓玉娇称有钱她也不提供异性洗浴服务。争吵中,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,邓玉
娇即欲离开休息室,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,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,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,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,致邓
贵大左颈、左小臂、右胸、右肩受伤。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,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原文地址(来源于财经网):http://www.caijing.com.cn/2009-05-18/110168013_1.html
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底层原因
既然是一件事实明了,证据确凿的案件,为何会造成如此状况呢?难道是群众百姓的仇富心理?还是别有用心的人鼓动?
归根到底,还是中国还不是完全的法治社会。人治的状况依然存在。以马克思哲学来看,矛盾是事物进步的动力。没有矛盾,世界也不会发展。但是前路是光明的,道路是曲折的。既然是案情明了,为何公安叔叔还是要在第一次案情鉴定的时候,会引起轩然大波呢?既然案情明了,为何还要一而再再而三来跟公众解释呢?既然案情明了,为何还不能按着办案原则和规章制度来办案呢?如此看来,如此出格,能让人民群众满意么?能让受害者满意么?
人民最担心的并不是施暴者受到哪一种法律制裁,而是担心案件是否得到应该有合理和公正的审讯。假若一名有钱有权的人对一名普通老百姓造成侵害,那么该名有钱权的违法者是否会因为自己的权势得到轻判,甚至是可以逍遥法外呢?但是同样的是,一名普通人员对权势人士造成了侵害,那么会不会因为受害者有权势而施暴者得到的是重罚呢?这种做法让普通老百姓感到异常的不公平。因此在70码事件发生以后,有大量的群众自发上街,悼念逝者谭卓。同样在邓玉娇事件中,由于逝者邓贵大生前对邓玉娇有侮辱侵犯的嫌疑,因此邓玉娇被网友称为现代烈女,而且网络民间的舆论彻底倒向了邓玉娇一方。
因此在制度上保证社会的公平是十分重要的。由于社会的不公平导致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,影响了社会的稳定。正如马克思哲学所说的,当矛盾到达了一定容忍限度的时候,只要有一小动作,就会引致整个大危机的爆发,波及面之大,无人可知。历史是人民群众书写的,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。因此,在危机的爆发中,人民群众占领着主导地位,而统治阶级或统治阶层,只会成为落魄挨打的局面,甚至是发生政权的轮踢。
避免群体性事件的措施与建议
如何避免和完全杜绝这种问题发生呢?空喊口号已经不是一个好办法了,还得要执行实际措施。
首先,继续完善和巩固现有法律法规,并因应新时代的要求,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,以适应社会的发展。此举十分重要。因为当前不少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,出现很多法律漏洞,导致有一小撮人群利用法律漏洞去徇私枉法,获取不义之财。由于有这些法律漏洞的存在,而造成社会的不安定,容易诱发群体性事件。
其次,加强普法教育,增强人民群众和政府官员的法律观念,有利于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。虽然经过多年的普法建设,但是人们的法律意识依然淡薄。由于人们和部分官员的法律意识淡薄,由此引起的纠纷也日益增多。归根到底,还是由于缺乏法律意识所致。在人民群众中,不懂法律的占了大多数,而在政府官员中,不少也是对法律法规不熟悉的。既然如此,那么我们为何不大力推进普法建设呢?这是一项漫长的工程。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做下去,中国人民的法律面貌必然有很大的提升。
第三,还是加强制度的建设,杜绝徇私枉法,官商勾结,官官相护。虽然国家已经设立了一整套监察和反腐败的机构,也推出了一系列严厉的措施去大家官员贪污腐败的问题。但是依然不断有类似的案件发生,而且越发的激烈。人民群众的意见也很大。从制度上说,既然出现了如此多的弊案,制度上必然有改革和改善的地方。另外现行的监察和反腐败部门依然存在着不够独立,容易受到状况,使案件的侦办存在极大的困难。因此,建议成立类似于香港ICAC的部门,统一各级反腐败部门,直接向政府的最高层和人民代表大会负责。此举为的是绕开阴森复杂的各利益相关方,从而为杜绝社会的贪腐提供一个强有力措施。
最后,还是老话题了,要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收入和生活水平,阻止贫富分化,减少贫富差距。因此在社会分配方式方面,要作出适当而且巨大的调整。政府发展经济,不能片面地追求财富和效益,还要照顾到普罗大众的收益,特别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的利益。容易诱发社会群体性事件的,大多是社会的弱势群体。由于生存都成为一个问题,那么他们往往有一种拼死一搏的心态,容易造成过激的事件发生。在这问题上,政府不应只靠强有力的管制去阻止社会性事件的发生,而是通过调查其事件发生的根源,去逐一摸索出一条阻止此类事件发生的办法。此类事件,宜疏不宜堵。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环境,是避免群体性事件的根本之道。
运用马克思哲学,去解决社会性群体性事件的爆发,确实一条可行之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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